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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程学院关于开展评选“省级及校级优秀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4 作者与来源:  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毕业生班级: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通知精神,今年我校将继续开展评选省级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政策,能模范地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省级优秀毕业生须连续两次(含两次,同一学年算一次)以上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连续两次以上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15%。
3、校级优秀毕业生须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或累计二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且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前30%。
4、申请省级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其英语三、四、六级统考及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
5、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愿为“四化建设”献身,有面向基层,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和实干的思想作风,带头签订就业协议。

二、评选名额及分配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全院毕业生总数的4%。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全校毕业生总数的13%(省优占校优的名额,即省优在校优中产生)。
毕业研究生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5%;成教学生的校级优秀毕业生由成教学院按有关规定评选,报学校审批。

三、评选办法
根据省级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由毕业生本人申请,班委、班主任评议、推荐,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级优秀毕业生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评选结果在校内张榜公布。

四、奖励办法
1、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颁发“浙江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浙江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学校将给优秀毕业生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4、对优秀毕业生学校在政策范围内优先推荐。
请各二级学院于2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