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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刊发法政学院、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王健理论文章

发布时间:2024-08-07 作者与来源:  浏览次数:

8月7日,《法治视野》刊发法政学院、史量才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王健理论文章。

原文如下:

专家视点|王健: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要素。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

一、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文件中多次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规定并提出明确的要求。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统一市场的重要意义。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2003年,《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建设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经济全局和战略高度一以贯之的宏愿,但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产业政策盛行,区域壁垒、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等各种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缺少体系化的对策措施。2013年,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发出了明确的信号:竞争政策要取代产业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环境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并在“工作原则”中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竞争政策本质上要求全国市场必须是一个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市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实施反垄断法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

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高度契合,而且我国《反垄断法》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三重保障:第一,对“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进行了法律确认。《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这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第二,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推出后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开了更广阔的制度空间。第三,限制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3条)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10条、第五章)。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可以有效破解企业实施的市场分割、限定交易、市场封锁等市场垄断行为,也可以有效规制政府实施的行政指定交易、区域壁垒、地方保护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从而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今后一段时期的任务是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实施《反垄断法》,积极发挥《反垄断法》的独特价值,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实现的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执法优先目标,通过反垄断执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重点梳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高风险垄断行为,督促企业和政府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反垄断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反垄断案件,切实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执法司法机关还可以定期公布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典型垄断案件,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明确的指引。

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抓手

201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首次规定了全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来制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初步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制度框架。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决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源头问题。今年6月份刚刚颁发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弥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高位阶立法的空白。今年1月份公布的《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则是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政府规章。经过将近8年时间的努力,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内容中明确要求“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这实际上是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就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而言,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人员流动过大、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区域壁垒、地方保护、指定交易、不当招商引资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仍然层出不穷,其根源还是在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与贯彻落实不够,与中央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规则已经建立,接下来就应该按照中央的部署进行重点突破,深入开展对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招商引资乱象等问题的专项整治,大力破除各种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显性和隐性壁垒,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把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同时鼓励条件成熟的地方加大先行先试探索力度,引入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的投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考核评价机制,从而更加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